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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日 11时06分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这些事项一旦泄露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职责。搞好工作秘密保护应了解以下几方面:(1)主体。工作秘密由于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限制,其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该《条例》执行的其他国家机关。不受该《条例》调整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2)确定方式。工作秘密事项的确定方式不同与国家秘密,它是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的。也有一些工作秘密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统一作出规定的。(3)标志。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对秘密事项的管理和保护。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事项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5)外泄后所承担的责任。工作秘密外泄后,有关责任人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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