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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日 11时06分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知识


1、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凡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范围。

  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3、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实行"保密责任登记"内容是什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实行保密责任登记制度,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应在网络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责任登记,并提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必须经过本单位保密组织和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认所处理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并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登记后才能进行。各级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采取统一传输出入口,以便进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4、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外,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5、什么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他们分别有什么保密职责?
  互联单位是指负责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单位;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单位。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所属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订本网络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保密教育,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计算机国际联网信息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6、对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有什么保密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流的秘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再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继续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7、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上网信息内容负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业)和用户,负有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1)、单位用户应实行保密领导责任制,发布信息应按照信息内容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秘密信息泄露。
  (2)、个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3)、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当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并负责监督执行。
4、提供免费主页服务的接入单位,应当与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协助保密工作部门对免费主页版面内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保密监督检查,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措施。

  8、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有什么规定?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1)、申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应严格管理,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2)、电子公告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有对版面内容保密监督的责任。
  (3)、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开办者应当与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并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9、在网上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要注意什么?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

  10、在网上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当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11、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或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如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对泄露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规定,不实行保密责任登记,对所提供保密的内容不负担保密责任和义务,或在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或在网上发现国家秘密泄露而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保密管理部门将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造成泄密的直接责任者,将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时,不经过保密审查,不采取统一传输出入口,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管理部门将责成有关单位对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1)政府上网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2)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3)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要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要强化监督与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 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 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 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国际联网采用国家 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国际联网实 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 管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 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 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 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 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 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 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
   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
   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
   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审议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 经济分析、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 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 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 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 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 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 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 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 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 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
   接入单位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用户。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 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申请书、用户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 要求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有责任向互联单位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和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并定期收取信道使用费。
   互联单位开通或扩充国际出入口信道,应当到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办理有关信 道开通或扩充手续,并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 单位在接到互联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100个工作日内为互联单位开通所需的国际出 入口信道。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与互联单位应当签定相应的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 义务。

  第十七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 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互联单位应当与接入单位签订协议,加强对本网络和接入网络的管理;负责接入单 位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为接入单位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入单位收取联网接入费用。
   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和上级接入单位的管理;与下级接入单位签定协议,与 用户签定用户守则,加强对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负责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 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 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 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 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每年二月份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上一年度有关网络运行、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的报告。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 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 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 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 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 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 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 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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