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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日 11时06分

  我国刑法、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都明确规定,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情况,分别追究党纪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党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员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党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泄密情节的轻重,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3)刑事责任: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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